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
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,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,合理控制工程造价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、承包合同约定,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。
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(或施工方案)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,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。
第五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,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。本规定以外经济变更不予办理施工签证。
第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:
1、工程名称;
2、签证日期;
3、连续编号;
4、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;
5、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(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);
6、备注;
7、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;
8、施工单位经办人、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,加盖公章;
9、监理单位签证意见;
10、监理单位经办人、总监两人以上签字,加盖公章;
11、甲方代表、由处领导指派的甲方见证人及工程分管负责人签字,加盖公章。
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
1、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;
2、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,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;
3、设计变更、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;
4、工程中途停建、缓建造成损失费用;
5、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;
6、受建设单位委托,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;
7、由于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。
第八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
1、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;
2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;
3、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、加固、拆除工作;
4、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、窝工和降效损失;
5、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、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;
6、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;
7、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;
8、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、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;
9、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;
10、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。
第九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: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(否则视为放弃),报监理、甲方代表,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,否则视为同意,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。监理、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,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,监理、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,有困难的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协调解决。绝不允许拖延不办,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条 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,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;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。
第十一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。
第十二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,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,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、质量、进度和造价负责,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,及时发现、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,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,不得延误。
第十三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,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,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。
第十四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“一事一单、一项一签、随作随签”,避免过期补签。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。
第十五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、记录真实、说明详尽、文字表述无二意、图示尺寸准确、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、工程量计算无差错、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,是否取费、让利,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。
第十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,书写工整,格式统一。
第十七条 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,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。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,应当甲方代表提出,由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。
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:施工单位,监理单位,建设单位。
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,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。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。
第二十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。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(原件)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处。审计结束后,学校审计处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。办理工程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,由基建处负责解释。